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税务谘询服务执业会计师吴文宾表示,因法令的改变,不同时期取得的奖酬股票,有不同的课税规定,而依据最新修订后《产业创新条例》第19条之1,公司员工每人每年奖酬股票若在新台币500万元额度内,得享有延迟课税的规定。缓课股票之课徵时点为实际转让年度或可处分年度,符合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达两年以上,及继续在该公司服务累计达两年以上,可选择收入以 「取得日时价」或 「转让日时价」孰低者课税;但若持有不满两年,则只能以实际转让价值课税。

针对智慧财产权入股申请缓课,吴文宾也表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2条之1,个人、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其所有之智慧财产权,让与或授权公司以取得股票,所得人可选择延缓课税,成本费用之认定若可提出证明採核实认定,若无法提出证明则以转让价格30%计算。另若以智慧财产权入股,取得的股票不得限制其股份转让,认股价格由公司订定,但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另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税务谘询服务经理郭孟华提醒,股票发行公司应在办理各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及租税减免明细表,并检附相关文件备查。

有关取得缓课股票所得申报义务,除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规定于办理移转过户次日起30日内申报外,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等法令,需于股东转让或办理帐簿划拨之年度或缓课期间届满年度之次年度1月31日前,依规定格式向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列单申报,若公司未依规定列单申报,将会处以相关罚则。

此外,安永也提醒,若公司以技术入股,应以授权技术或取得股权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奖酬 #课税 #缓课 #转让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