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在2018年以女性的身分创设网路帐号,诱骗就读国一、小六的男童互换裸照,对方信以为真,提告自拍的裸照给对方,曾男再将这些照片张贴在网路上,台湾高等法院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将曾男判刑3年10月,另得易科罚金之刑判刑2月。可上诉。

曾男在2018年11月10日,使用不详女性之照片,以昵称创设脸书帐号,又用不知情前同事的照片,创设推特帐号,先后透过脸书帐号及LINE通讯软体结识2名男童诱骗对方拍照裸露私处照片。

高院考量曾男只因一时衝动,犯罪情节、手段尚非残暴,在警方查获即深知悔意而坦承全部犯行,并坦承犯行,并以20万元与其中一名男童达成和解及给付完毕,他知所悔悟,判刑3年10月及2月,2月部分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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