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托婴中心不当照护及疫情停托退费等消费争议频传,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审议通过卫福部研拟「托婴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预计9月1日上路。本次新增明定终止契约事由及效果,如托婴中心出现疏于照顾、言行举止不当、殴打、虐待等行为,儿童家长可终止契约。
根据消保处统计,托婴中心近年申诉件数统计,2017年10件、2018年5件、2019年9件,2020年21件、2021年24件。
本次定型化契约规范如下:
一、明定适用范畴:本案适用范畴包含「直辖市、县(市)政府委托办理之托婴中心」、「准公共托婴中心」及「私立托婴中心」,截至今年2月底,含准公共化托婴中心在内的私立托婴中心1075家、公设民营320家,共1395家。
二、明定收费项目,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费争议,如日间托育、半日托育费之注册费、月费、保险费、餐点(含副食品)费、延长托育费(已事先约定延时)、逾时费(未事先约定延时)、临时托育费,及其他经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费用。
三、明定托婴中心之各项照护义务,包含健康管理义务、保护照顾义务、资讯告知义务、紧急事故处理义务。
四、明定终止契约事由及效果,明定可归责儿童家长、可归责托婴中心、不可归责双方及随时终止之终止事由与效果,若托婴中心倘有疏于照顾、言行举止不当、殴打、虐待等有损害儿童身心的行为,儿童家长可终止契约
五、明定疫情停托退费方式,倘因天灾、事变或配合全国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致停止托育,有下列二种退费方式:(一)「任一方选择终止契约」:托婴中心应按比例就剩余日数退还已缴费用(含注册费、月费及餐点费);(二)「双方均选择不终止契约」:托婴中心应依停托日数,退还不得少于50%之平均月费。(平均月费:指学期注册费除以6个月,再加上月费)
消保处提醒,当儿童家长与托婴中心签订契约时,应仔细审阅契约条款,自托婴中心接回儿童后,亦应注意儿童之身心状况,若托婴中心业者未符合「托婴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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