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王姓男子曾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去年7月23日和1名女子到桃园市永安渔港聊天时,女子提及王男有前科,王男突然心生不满,把女子推倒在地,还压制女子,并拿石头往女子头上重击,导致女子死亡。桃园地院审理后,依杀人罪嫌判处无期徒刑。

桃园地院审理,王姓男子与女子是同事。去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30分许,王男与女子在桃园市新屋区永安渔港附近海边游玩聊天散心时,因故发生争执,女子并于争执过程中提及王男先前之妨害性自主前科,王男因此心生不满,即将女子推倒在地,并压制女子,以其在地上拾起之颇具重量之石块,猛力敲击女子头脸部正面数下,导致女子失去知觉、毫无抵抗才停止敲击。而女子头脸部遭被告以石块敲击,致头脸部外伤併颅骨、顏面骨粉碎性凹陷骨折,颅脑损伤,大量出血死亡,王男旋即驾驶前开自用小客車逃離现场。

桃院认为,王男仅因跟女子发生口角,就心生不满,导致女子死前受到极度恐惧,犯罪手法残忍,甚且下手行凶后,未曾想过救助女子,还到银楼买金饰所为视人命为草芥,衡量王男犯杀人未遂罪判刑确定经假释出监,现尚在假释期间,未显见显见其未能经由徒刑之执行而生警惕,对刑罚反应力薄弱之事实。

法院考量男子因气愤情绪,虽非计画性犯案,但无情剥夺友人之性命,所为难容于一般社会,另男子虽坦承杀人犯行,但对于犯案过程并未吐实,审理时仍避重就轻之犯后态度,暨考量检察官请求无期徒刑、告诉代理人要求处以无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科刑意见后,认被告尚非显然无从教化矫正,将王男与社会永久隔离,应已足达社会防卫之目的,因此判处无期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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