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陈志恺表示,由于商誉为併购成本减除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余额,为一剩余价值概念,因此新规范将更为呼应会计准则及评价准则精神。
但在企併法修法通过前,可能产生收购成本分摊后所剩余之商誉价值可以摊销费用,其分摊过程中产生之可辨认无形资产,却无法摊销费用之现象。
陈志恺指出,企业併购应予辨认无形资产,除法律所规定者外,依据本次发布规范,尚包括行销相关、客户相关、文化创意相关、合约相关及技术相关等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列于被併购公司财务会计帐载上,都需要加以辨认及评价。
由于这些无形资产并不完全属于现行所得税法第60条所列营业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之范围,欠缺税务处理之法律依据,故为解决此一问题,遂有企併法修法提出。
企併法修正草案乃增订第40条之1,针对企业併购产生可辨认无形资产,再增加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植物品种权、渔业权、矿业权、水权、营业秘密及电脑软体。
其中「营业秘密」依据营业秘密法,为符合非一般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经济价值及已採取保密措施之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则对于所得税法第60条以外之可辨认无形资产,如符合营业秘密之要件,仍可依据企併法之规定摊销费用。
然而,企併法修正条文近日才刚送到立法院审议。陈志恺表示,考量企併法修法所欲达成兼顾促进企业以併购方式加速投资及营造合理租税环境之目的,而为现时所得税法无形资产税务处理所应衔接之重要环节,故在立法上,除应儘速完成修法,或能有条件地溯及适用于尚未核课确定案件,以更符合整体法规制度应予连带处理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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