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4日宪法诉讼新制上路后,宪法法庭可受理政党解散的声请,叶姓民眾认为民主进步党违宪,声请宣告政党解散,但宪法法庭由大法官吴陈镮、黄昭元及吕太郎组成的审查庭认为,声请人非主管机关与声请要件不符,裁定驳回。

宪法诉讼法第77条规定,政党之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主管机关(内政部)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政党解散之判决。

依规定,主管机关声请政党解散,应叙明声请解散政党之意旨,及政党应予解散之原因事实及证据,一旦宪法法庭审查庭通过受理,将准用「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关于言词辩论之规定。

宪法法庭审理结果,宣告政党解散之判决,其评决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决未达同意人数时,应为不予解散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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