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陈姓女子与林姓男子离婚,但她发现林男在婚姻期间与一名女子一起南美洲、柬埔寨、大陆旅游,还拍摄性爱照片,她提告求偿1000万元,桃园地方法院驳回请求,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林男与外遇对象已破坏婚姻生活圆满安全,改判连带赔偿80万元。可上诉。
陈女提告表示,她在去年11月18日与林男和解离婚,不料后来才得知,一名女子在林男与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拍摄性爱照片,林男与该名女子在1999年至2019年一起到南美洲、吴哥窟、大陆等地区旅游,逾越普通男女一般社交程度之交往。
陈女主张,林男与外遇对象严重侵害她基于配偶关系对于婚姻共同生活应享有圆满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致她精神上受极大痛苦,请求2人连带赔偿1000万元。
桃园地院一审判陈女败诉,她提上诉后,高院二审认为,林男与外遇女子发展不当交往关系,破坏陈女婚姻生活圆满安全之行为,陈的家庭婚姻生活确因2人不当交往行为,致受有严重负面影响与破坏,判决2人连带赔偿8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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