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指控丈夫和女员工大搞婚外情,小三还侵门踏户,在主卧室内放置私人用品及晾晒自己的内衣裤,一怒下提告求偿,但小三向法官辩称,她只是借住一晚忘记带走内衣裤,其余私人物品是因家中装潢先暂放在男方卧室,法官审理后认为,该名女员工晾晒内衣裤「数量不少」,且都不是新品,有违一班常情,因此不採信说词,判女员工因常常正宫赔偿15万元,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正宫控诉,丈夫公司内的一名女员工,其明知他已经有配偶,竟自民国109年5月起不时与丈夫在公司办公室内独处、相约饮宴,更与丈夫同居在外,且同居处主卧室放置其女方私人物品、生活用品,晾晒内衣裤及衣物。女方购物时,甚至都购物送到该处,显见两人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际,而有暧昧之情,不法侵害她的配偶权,导致她精神上痛苦,因而至精神科看诊,因此向女员工求偿。。

但法官审理时,女方辩驳,她未与男方同居,仅在他的住处作客过晚而留宿1晚,因此将换下及新购之内衣裤等衣物洗涤后,晾晒在房间内忘记取回。

女方还解释,因家中进行装潢工程,她才衣物等个人物品暂时借放及寄送包裹、信件至男方住处,且因在屋内打扫时,又将衣物放置主卧室更衣室内,但是主卧室内之牙刷不是她的。她与老板并无不正常男女关系,更没侵害配偶权

但是法官检视正宫在丈夫主卧室拍下的照片,发现照片内所晾晒之内衣、内裤等衣物均有相当使用痕迹而非新品,且数量不少,显然与女员工所辩,仅将当晚所换下及新购之内衣裤晾晒状况不符,且将内衣裤晾晒在短暂留宿之他人住处,也有有违常情。

法官审酌,女员工既然知道老板为有配偶之人,竟与老板共同居住,可知双方情感距离模糊、关系暧昧,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往来之界限,男方所为已然违背对原告之诚实义务,但两人所为,虽查无通奸或相奸之直接证据,难认确有通奸或相奸行为,但已足以破坏夫妻间共同生活圆满及幸福安全,其情节已达重大程度,因此判女员工需赔15万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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