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萧姓女子饲养的猫经常在家门前的马路上閒晃,邻居不堪其扰遂检举,经新北市动保处派员稽查,认定萧女疏纵猫只,依法裁罚3000元罚锾。萧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新北地院审结,驳回萧女上诉,判其败诉。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家住新北市的萧女饲养一只黑白相间的猫咪,该猫于去年5月24日时独自跑到住处门口的道路,遭到附近民眾录影检举;新北市动保处获报后,隔日随即派员到场稽查,同时通知萧女到场陈述意见,调查后认定萧女疏纵猫只,故依动物保护法裁罚3000元,要求立即改善疏纵猫只的行为,若不从将按次处罚。但萧女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萧女辩称,她去年6月至动保处进行意见陈述时,因检举照片模糊难辨,她误把照片中的猫,认成自己养的猫,且同年8月她再次因相同理由被约谈,她看见动保处承办人员出示的影片,才发现影片中的黑猫比她养的猫还小只,而该黑猫于同年10月被捕至中和动物之家,她询问动物之家后,发现该猫眼睛为碧绿色,她养的猫眼睛则为黄色。
新北地院法官勘验证据后指出,萧女与动保处技士通话时,曾提及「第一次致电后就没有把猫放出来了,以前家门没有关好,野猫可以进来打架」、「猫关笼子,会把笼子弄断,猫会开窗户偷跑出门」等,萧女还曾传送「我家猫把笼子用坏逃出去」的照片给技士,因此认定去年5月24日拍下的检举照片中的猫,就是萧女所有。
至于萧女所指被开罚的猫非她养的猫,法官指出,萧女称该黑猫常出没附近的寺庙,但检举影像拍摄的地点与该寺庙距离950公尺,两点之间有一大片山丘,难以採信萧女的说词,认为上诉无理,故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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