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7日裁定,累犯须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剑青检改不认同28日发声明批评,最高法院今日回应,对于剑青检改的声明未确知详情、流于情绪,深感不妥与遗憾。
最高法院表示,大法庭裁定意旨业已指明,所谓检察官应就被告构成累犯事实「具体指出证明方法」,系指检察官应于法院调查证据时,「提出」足以证明被告构成累犯事实之前案徒刑执行完毕资料,是以,倘检察官未「提出」足以证明被告构成累犯事实之前案徒刑执行完毕资料,即属未经举证,法院自无从为补充性调查,如检察官单纯以声请函查证据之方式规避其「提出」前揭相关执行资料之责任,自非法之所许,法院予以驳回,并无调查职责未尽之违法可言。
最高法院澄清,近十年来之客观统计数据,最高法院院撤销下级审裁判之比率,均维持在10%~11%不等,基于「无害违误原则」,九成比例均维持下级审裁判,剑青检揭声明所指「最高法院经常吹毛求疵撤销下级审判决,才是造成基层工作负担的始作俑者」,与事实不符。
最高法院表示,累犯为主观主义的产物,包括法官在内之各界就刑法累犯规定应予废除之声浪从未间断,理应由主管刑法修正之权责机关妥为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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