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干部在群眾身边履职,是党和政府联繫群眾的纽带。」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马曼指出,一段时间以来,有的村、社区干部被黑恶势力渗透腐蚀,由「红」变「黑」,甚至自己当起「黑老大」,人民群眾深受其害,影响恶劣。
比如,河南省洛阳市洛寧县兴华镇董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狄治民,抢走低保户的存折,克扣低保钱款,12年共侵吞了160万余元人民币,还胁迫村民定期为自己家义务劳动。狄治民在村里横行霸道,主要是因为其组建了「十八兄弟会」的帮派,通过各种手段,将帮派的成员选为村委员会成员,把持村里的管理事务。类似现象需要严厉打击整顿。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马曼认为,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群眾性自治组织候选人审查制度,为严把村(居)委员干部入口关,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
马曼介绍,在扫黑专项斗争期间,有关部门在对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惩治同时,还对软弱涣散基层组织排查整顿,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涉黑恶等问题的干部、党员清出,及时补齐配强。
澎湃新闻报导,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在民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线索分析、研判,若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组织线索核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立案侦查;若涉及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将线索移送监察纪检机关处理;若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也可依法将线索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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