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若要走到罢工,工会要先针对「调整事项」调解且不成立后,以直接、无记名投票,并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才能宣告罢工,若是合法罢工,还可设置罢工纠察线,若是具有正当性的行为,甚至不用受刑法所罚,等于是给了合法罢工的工会护身符。

但若要提起罢工,仍要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立后还要过半数同意后才能取得罢工权,时程可能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若要以劳基法的国定假日「不加班」,则要个别劳工不同意雇主加班要求。

而据劳动部统计,从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及劳资争议处理法等劳动三法2011年上路至今,仅有15场罢工,每年最多仅约4000人参与,而如德国一年往往就有上千件罢工、参与人数甚至达60余万人,纵使是邻近的日本及韩国每年也分别有数十件或上百件不等。

而我国罢工相较主要各国较少,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黄琦雅说,「罢工是最后手段」,争议行为不只有罢工,毕竟选择罢工后也无法取得工资,而是有很多样态,如依法集体使用特别休假等也是争议行为的方式之一。

桃园市产业总工会秘书长邱宇弘认为,我国劳资争议面临的第一个门槛就是工会筹组的30人数太高,「甚至是全亚洲最高」,加上台湾又以中小型事业单位为主,更难筹组企业工会与资方协商,甚至走到罢工;他提及,虽然现行职业工会或产业工会也能实施罢工,但法规对于职业工会或产业工会保障不足。

此外,国内对各种社会运动往往认为是在「搞破坏」,邱宇弘说,台湾对于种种社会运动仍十分压抑,加上多国其实早已有多年工人运动的经验,也导致我国社会较少支持劳工争取权利的相关行为。

#罢工 #行为 #劳资争议 #工会 #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