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潘姓男子去年跨年和朋友到夜店消费,经过电子安检门时铃声大作,潘男拿出1个装有许多小钢珠的矿泉水瓶,说「这是炸弹」后丢进垃圾桶,径自进入夜店,警方依恐吓公眾罪送办,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潘男并无恐吓公眾犯意,将潘不起诉,但北检认为这个矿泉水瓶设有引信,属于爆裂物,已另分案侦办他涉嫌持有爆裂物罪。

警方调查,潘男去年12月31日深夜,和朋友相约到北市夜店PUFF跨年,潘经过安检门时发出声响,夜店安管上前询问,潘男拿出矿泉水瓶,里面装有小钢珠及类似引信之物,还跟安管说「是炸弹」,然后就丢进垃圾桶,进入夜店消费。安管报警处理,警方逮捕潘男送办。

检方调查时,潘男说水瓶是朋友给的,朋友说是「烟火」,没要来恐吓,检方认为并无具体证据显示潘男有要恐吓公眾的故意,将潘不起诉。

但检方认为,这瓶装有小钢珠的矿泉水瓶,经送鑑定附有引信,属于爆裂物,因此另外分案侦办潘男持有爆裂物行为,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警方移送的恐吓公眾罪刑责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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