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方知情人士指出,有些学者专家一辈子没看过输出许可,不懂装懂,任意评论潜舰国造,实在令人难以接受;他说,就算是军人,搞计画的,因为走军售,也没看过输出许可,即便军中将领有些也从未看过,外界对潜舰国造的批评,多是无的放矢。
军方知情人士以美国为例,说明潜舰国造输出许可流程如下:
商售案:(洛马战系)
一、第一阶段输出许可-DSP5:
潜舰装备为高度客制化品项,厂家在取得我海军签署「最终使用者证明(End User Certificate)」,向美国务院申请第一阶段的输出许可(DSP-5),若合约金额超出5仟万美金,经美国务院行政单位审查后,需经「知会国会(NC)」程序,核定「输出许可DSP5」表示美国政府「同意厂家与潜在客户进行商务/供售品项研讨」,厂家可与海军签约讨论需求并定义准备供售之装备构型(尺寸、大小及性能等),及参与我「潜舰国造」设计作业。
二、第二阶段输出许可-TAA:
完成设计作业后,厂家依设计成果投入装备产制作业,因潜舰装备为高度客制化品项,产制期程较长(最长需18个月),期间厂家向国务院申请第二阶段输出许可(TAA),TAA需详细说明「装备系统性能」及「参与装备产制、合约执行之单位/公司、次合约商等(包含我海军、中科院及台船公司等均须纳入TAA核定)」。
三、厂家于申请DSP-5或TAA输出许可期间,国务院核予一个英文及数字组成之案号,供厂家及买家于美国国务院官方ELISA系统上查询审查进度,该系统以案号呈现,不会标注「那一家公司申请」、「供售何种系统」等细节资讯,以为保密;部份合约金额未超过5000万美金,亦无须办理「知会国会(NC)」程序,故也不会对外公告及说明,绝非部份自认专家或退役人员,或军火商所称「所有的对臺供售之武器系统都会公告」之情事,而误认为「私下合法」这是不懂商售程序肤浅的说法。
至于军售案,以空军採购66架F-16V战机为例。一、国防部完成作战需求文件后,依规定向美方安合局(DSCA)发出邀价书(LOR for P&A),俟美方安合局(DSCA)回復报价书(P&A)后,我需求单位据以完成预算分析及成本规划等建案作业,俟建案作业均完成后,再向美方安合局(DSCA)发出发价书需求信函(LOR for LOA),而美方回復发价书(LOA)才是正式签署及执行专案的依据文件,报价书(P&A)仅是参考用(其金额及期程)均非最终资讯。
二、因军售案过往多採包裹式送审,故其金额多超过5000万美金,必须办理「知会国会(NC)」程序,故军售案在美方同意供售后,美国政府多会对外公开说明,续由我国防部与美专案办公室签署发价书(LOA)及启动专案,惟军售案并没有「输出许可」程序,最多仅有「知会国会(NC)」程序,此一作法与「商售案」作法不同。
军方知情人士说,「商售」及「军售」其程序、流程、申请文件、是否公告均不相同,不宜混为一谈;我「潜舰国造」有商售合约亦有军售案,虽就专案管理立场较为复杂,惟厂家多已熟悉二个不同的筹获管道及申请方式,且绝无外界所称「所有的对臺供售都会公告」之情事,否则就是「私下合法」的论调。
二、各国输出许可在商售输出许可与美系类似,均採2阶段申请,其他国家多採「低调」及「保密」,亦不会公开对外说明,厂家系为维护自身商业秘密(供售品项、合约金额、执行期程,多会被纳入买方要求保密之项目),供售的国家亦要求我方要保密,如经媒体揭露,将会取消购案,供售国官方单位採「商用合约」实施审查,通常都是低调保密不会公开,更不能正大光明告诉全世界,这即是以往所说的在没有邦交的国家同意供售下採「合法非正式」的说法,旨在避免曝光非邦交国的供售行为,以致于遭中共抗议而破局,自认为专家的学者或军退,完全不懂而发表似是而非的言论。
三、
军方知情人士强调,「商售」不宜公开,必须保护商源与供售的国家,「军售」以美国为主美方不在意中共的抗议,会明确的说明採购项目,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异甚大,而我「潜舰国造」筹获方式就装备来源亦有所不同,必须採取绝对保密的方式,方能从其他国家拿到美方没有供售的品项,否则将无法执行本案,这些学者专家不懂装懂,任意评论,殊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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