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洪姓保母于2020年照护1岁11个月大女童,去年间因导致女童脑出血、多处骨折,治疗后仍因脑损伤造成右边手、脚五趾永久机能丧失,当时检方依过失伤害致重伤罪嫌起诉;但一审法官认为,根据鑑定报告,女童伤势可能遭虐,因无法变更起诉法条,过失伤害部分判洪无罪,请检察官另依法处理,可上诉。
检方起诉书指出,洪姓保母为台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于2021年1月间因受托照顾女童,无提供安全托育环境照顾女童,导致女童受伤,头部外伤併左侧硬脑膜下出血、脑水肿、右侧近端肱骨骨折、硬膜上水血肿等伤害,女童经多次医治后,仍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脑神经损害无法回復,右边肢体五趾永久机能丧失,涉嫌过失致重伤害。
洪女辩称,当时要带2个小孩,没注意女童爬上椅子玩,转头看见便叫女童下来,结果从椅子上掉下来,头往后有撞到地板上固定门的门轴,女童哭了一声,有问女童说没怎样,后来见女童脚抽搐一下,倒躺地板上,立即施予按摩心臟、人工呼吸,打119送医并联络女童父亲,否认大力摇晃被害人或其他伤害。
而女童经医治后,仍有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脑神经损害无法回復之后遗症,另经中国医药大学诊断有右侧肢体动作障碍显着、右手指精细动作受限、右下肢须穿矫正鞋,走路步态不协调,同时合併有认知功能迟缓之情形,已达重伤之程度。
一审审理时,法官针对医院提出儿童发展联合评估中心报告书影本、诊断证明书、女童身心障碍证明等文件,法官认为女童之伤势应构成刑法定义之重伤害,是成年人蓄意对幼儿做出剧裂摇晃或撞击钝伤造成女童受有受虐性脑伤,不仅脑伤另右侧近端肱骨骨折,非椅子上跌落所造成的伤势。
一审法官认为,依提供的种种证据,无从认定洪姓保母为过失伤害女童,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与检方起诉之过失伤害致重伤犯罪事实不同,认洪女故意对女童伤害致重伤,但因无法变更起诉法条,仅能就检方起诉过失伤害部分判洪女无罪,另故意对女童伤害致重伤罪部分,由检察官另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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