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货物税条例第9条之1第1项及第2项规定,于本条文生效日(106年11月24日)起5年内,由国外进口或国内产制专供太阳光电模组用之玻璃,检具承诺不转售或移作他用之声明书及工业主管机关之用途证明文件者,免徵货物税;前项免徵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免徵年限。

财政部说明,上开太阳光电模组用玻璃免徵货物税措施将于111年11月23日届期,考量发展绿电与再生能源为我国「六大核心战略产业」之一,配合国际间因应气候变迁,我国刻积极规划节能减碳之国家发展整体策略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统,增设太阳光电模组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延续太阳光电模组用玻璃免徵货物税具有政策必要性,该部乃参酌经济部建议,依货物税条例第9条之1第2项规定陈报行政院建议续延长太阳光电模组用玻璃免徵货物税措施实施年限5年(111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行政院于周一核定。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延长货物税条例第9条之1免徵太阳光电模组用玻璃货物税实施年限,有助我国推动「2050净零排放」及国家永续发展之政策目标,达成节能减碳及实现绿能科技创新产业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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