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公司的司机明知杨姓女会计为有夫之妇,仍和对方暧昧讨论性行为,惨被杨女的丈夫控告侵害配偶权,一审判司机赔12万元,案经上诉,杨夫向高院法官表示妻子承认和司机交往,法官依聊天纪录中「第3次做爱」认定,司机不只和女方讨论大尺度话题,还发生性行为,故判司机多赔18万元,共30万元。
据判决书指出,高雄市某公司的司机与杨女多次表达爱意,司机明知杨女为有配偶之人,竟多次在通讯软体上与杨女讨论性行为、相约做爱等,遭杨夫发现后司机仍继续和杨女暧昧不清,杨夫认为司机破坏他的婚姻幸福,且侵害他的配偶权,要求司机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金。
司机办称,杨女向他倾诉婚姻不幸福,是女方透过与他聊天,幻想两人交往并获得满足,实际上2人并未发生性行为,纯属同事关系,而2人曾讨论「我起色心了」、「4/20下午请假约会,一起送货,第3次做爱!」也仅是开玩笑,聊天内容都是杨女个人幻想。
一审时法官认为,司机明知杨女为有夫之妇,仍多次传亲密对话等讯息给对方,造成杨夫的配偶权受到侵害,而聊天纪录中「第3次做爱」无任何证据可证明2人确实发生性行为,故要求司机赔偿杨夫12万元。
案经上诉后,杨夫表示,妻子坦承与司机交往,高院法官认为先前聊天纪录中出现「4/20下午请假约会,一起送货,第3次做爱」,足证司机与杨女至少做爱3次以上,严重侵害杨夫配偶权,判司机再赔偿杨夫18万元,共计30万元,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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