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地方法院法官杨昱辰审理一起私有土地供农田水利会无偿使用的案件,认为《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11条第2项规定,让农田水利会不用承租、承购或徵收,就可以使用私有土地,侵害人民财产权等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判决须给予徵收补偿。

宪法法庭判决,提供水利使用的土地如果是属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价购或其他取得权源,因其已形成个人之特别犠牲,应依法徵收,给予相当之补偿,并于3年内拟定徵收补偿相关计画,筹措财源,合理期间逐步完成徵收补偿。

1970年增订的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规定,原提供为水利使用之土地,应照旧使用,在使用期间,其土地税捐全部豁免。云林农田水利会因此将一家公司的土地上,兴建沟渠等水利设施,该公司提起民事排除害诉讼,请求法官判决拆除水利设施、归还土地。

承审法官杨昱辰认为,该公司本来可以对土地使用受益,或买卖以享有交换价值,但农田水利会在该土地上置有水利设施,依现行法律水利会也不用透过协议承租、偿购或报请主管机关依法徵收之方式,无限期使用该公司土地且不用付费,侵害人民财产权。

杨昱辰主张,现行的规定未命农田水利会参酌私有土地供作水利使用的原因、原提供为水利使用之土地目前是否仍有供水利使用之事实及必要、有无继续供水利使用之价值、对公益造成之影响等,决定是否废止土地之继续供水利使用,却一律照旧使用,逾越必要程度。

杨昱辰认为,人民不能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之权能,已逾土地所有人应尽社会责任所应忍受之范围,而形成个人之特别牺牲,农田水利会应予以合理之补偿。

另苏姓民眾等7人因土地遭嘉南农田水利会作为下埤湖之用数十年,他们因无法对土地为一般用途之使用收益,并未获得任何之合理补偿,提行政诉讼请求补偿,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併案审理后判决现行法令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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