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开科技工程公司经证券交易所公告已符合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第49条第2项第3款规定,惟尚未符合营业细则第49条第2项第1款规定,继续将其上市有价证券列为变更交易方法,爰依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将同开四继续列为变更交易方法有价证券,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买卖时,应先收足款券始得办理买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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