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得利10号」渔船2009年被查获纸箱运毒案,船主林进龙、船长陈火盛判刑18年定谳,前年林获判再审无罪确定,陈坐牢8年多后获再审,高雄高分院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知悉所载运的纸箱内装毒品,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陈火盛与林进龙、赵凤珠、林金群、谢龙宗(赵、林及谢涉运输第一级毒品海洛因等犯行判决有罪确定),及姓名年籍不详绰号「阿超」男子打算从菲律宾以渔船运输第一级毒品海洛因进入台湾之犯意联络。

谢龙宗在2009年5月8日指示赵凤珠临柜匯款购毒基金新台币300万元,另将余款230万元,由谢龙宗兑换成同额美金13日携至菲律宾,林金群与谢龙宗与「阿超」会合后,以3台DVD机臺夹藏16块海洛因砖,用渔船运输方式输入台湾。

检方指控,陈火盛在约定时间18日驾驶「得利10号」渔船到达菲律宾纳卯港,与林金群、谢龙宗在菲律宾纳卯港「红满公司」内碰面,林金群并当场交付内装3台DVD机台夹藏16块海洛因砖的纸箱给陈火盛,命其交由林进龙收受后立刻联络赵凤珠领取该纸箱。

27日陈男驾驶「得利10号」渔船返抵屏东东港码头,随依林金群指示联络林进龙前往领取上开纸箱,林进龙亦依林金群指示,前去领取纸箱后联络谢龙宗前往领取;27日谢龙宗驾车前往林进龙住处领取藏16块海洛因砖DVD机臺之纸箱遭警方逮获。

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审后,认定无任何证据证明陈男知悉所载运纸箱内装之DVD机台藏放毒品,也未见他有对纸箱施以不同其他受托物品之特别关注或防护措施,又无任何证据证明他受有任何对价性报酬或利益,改判无罪,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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