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与富商翁茂锺不当接触遭监察院弹劾,惩戒法院职务法庭认定翁的官司诉讼期间,石的儿子却买卖翁的公司股票,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等规定,将石判罚俸1年共354万多元,上诉后,第二审废弃改判撤职。全案确定。
石木钦惩戒案,惩戒法院第一审经参审员共同审理后认为,石到任职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期间,2008年透过妻子以儿子名义购买翁茂锺所经营控制的联亚公司100张股票,并在2016年陆续售出,但这期间翁有多起 民刑事官司争讼中。
第一审审酌石木钦违失行为的动机、所生的损害或影响等,在适用法规的惩戒处分种类有限的情形下,只能依修正前《法官法》处以法定最重的罚款处分,判罚月俸1年。石离职前月薪29万5735元,共判罚354万8820元,第二审改判撤职、停止任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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