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已婚男子经常去小吃部饮酒作乐,其妻子怀疑小吃部小姐与丈夫有一腿,怒控告女方侵害配偶权,要求赔偿100万元。桥头地院审后,法官认为侵权证据不足,判小姐免赔。
判决书指出,男子的妻子主张,丈夫多次前往高雄某间小吃部消费,因而结识结束在该处上班的小姐阿花(化名),认为阿花明知情她丈夫已婚,仍多次传送自己的裸照给对方,还发生性行为。
妻子控诉,她知情丈夫与小姐有一腿后,身心均受严重打击,甚至必须求助精神科医生,医生诊断出她患有环境适应障碍併焦虑、忧郁症等情形,认为阿花应负起侵害配偶权的赔偿责任,故依法求偿120万元。
对此,阿花辩称,她为小吃部的小姐,约2年前开始男方经常会跟朋友到店消费,称店内小姐热情招待客人是人之常情,就算与客人打情骂俏也只是逢场作戏,且男方自称单身,她真的不知情男方已婚,也未与对方发生性行为。
桥头地院审理时,法官勘验人夫与阿花同事的证词,认定男方到小吃店消费时,对内都宣称自己单身,也没告知过店内小姐已婚的事实,阿花的确难以察觉男方已婚。
此外,法官认为,人妻并未提出证据证明阿花知情男方已婚,实在难认定阿花故意侵害人妻的配偶权,也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故驳回人妻的请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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