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环保局王姓男清洁队员2010年工作场所无故殴打同仁遭记1大过,但他去年又不理会女队长的命令,甚至一小时打20多通电话骚扰、不发一语跟踪女队长,他遭解雇后提告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解雇符合最后手段性,驳回他的诉讼。可上诉。
王男提起诉讼主张,他从2007年担任清洁队队员,每月工资4万4151元,但去年却遭台北市环保局解雇,但他并无不服从指挥、言语恐吓或煽动同仁抗命等行为,终止契约并不合法,劳动关系仍存在,环保局应按月给付工资及提缴劳工退休金。
台北地院调查发现,环保局曾在2010年以王男无故殴打同仁,违反纪律言行不检,核定记1大过,并于说明栏记载他如有再犯,则依劳基法第12条规定不经预告径予解雇,但去年他又多次不服从指挥,以言语恐吓、肢体动作等方式,煽动同仁抗命。
台北地院认为,环保局以影响团队工作纪律与同工作士气甚鉅,并骚扰主管造成队长及其家人恐慌,情节重大,终止与王男的劳动契约,解雇符合最后手段性,判决驳回王的诉讼。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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