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人妻和老公结婚35年,没想到老公却于108年时和女邻居发展成地下情人,老公5度和对方于西子湾、旗津海边、家门口及车上等地发生亲吻、互相抚摸下体等行为,人妻气得要求女邻居赔偿50万元,一审法官判女邻居赔偿2万元,案经上诉后,2审法官判女邻居赔偿10万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高雄1名人妻和老公于76年5月结婚,但老公却和女邻居发生婚外情,她不满指控女邻居明知男方为有妇之夫,和对方多次前往高雄旗津老街约会,于旗津海边、西子湾、车上及家门口等地,5度发生亲吻,抚摸胸部、下体的行为,人妻觉得配偶权受到侵害,要求女邻居每次各赔偿10万元,共计50万元。
女邻居表示,她确实有和男方于旗津爱抚,但当初是男方发现她离婚、心理空虚,才主动骚扰她,要求她当地下情人,男方未经她同意就对她做爱抚等行为,之后又拿钱给她,要她不要跟人妻说,但她不愿破坏人妻之婚姻,故主动告知人妻,要求人妻管好男方,不要再来纠缠她。
一审时法官认为2人仅因金钱纠纷,判女邻居赔偿2万元,人妻不服提起上诉,她表示当时男方要求分手后,听闻女邻居不断到她家门口咒骂,故得知男方和女邻居不正当交往行为,且2人从108年中就开始交往,女邻居让她全家人名誉受损,要求女邻居再赔偿48万元,二审法官考量女邻居在家帮忙送牛奶,每月薪水2万元,判女邻居每次侵害赔偿2万元,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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