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姓女子19岁时因感冒到三总澎湖分院就诊,周姓医师诊断罹患肾炎施打第三代抗生素治疗,又因低血钙再注射葡萄糖酸钙,却未注意两针剂不得混用,导致她缺氧性脑病变致四肢瘫痪。一二审认定院方疏失须赔偿千万元,上诉至更一、二审却逆转、判院方免赔。高雄高分院更三审再度逆转,判定医师医疗疏失,院方须连带赔偿1551万元,可上诉。
2008年时汪女就读澎湖科大,当年5月她因感冒症状前往三总澎湖分院就医,经医师会诊罹患肾炎决定住院治疗,医师指示护士为汪女施打第三代抗生素治疗,又为她注射葡萄糖酸钙,汪女不久出现血压降低、癫痫及休克等现象。
汪女经急救后仍昏迷不醒,再转诊奇美医院治疗,出院时因缺氧性病变而无意识,如同植物人,不能自理生活,也受宣告为禁治产人。汪女家属认为院方明显有医疗疏失,愤而提告,刑事部分不起诉,一审判决医院及周须连带赔偿1312万元,家长不服上诉。
更一审、更二审判决结果逆转,法官认为医院、医师、及护理师均无疏失,均免赔。
高雄高分院认为,依据医疗常规,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后、48小时内不得接续施打葡萄糖酸钙,医审会鑑定报告未对此鑑定说明,最后又逆转改判医院、医师、及护理师须赔偿汪女1551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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