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宋姓医师今年6月在休假时突接到有病患突然休克须急救,当时他在家乡,因此紧急驱车前往医院,但沿路因「超速61公里」遭开单并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他不服提诉讼,他称因赶急救才不得已超速,但法官认为超速所造成的伤亡难以估计,且超速非必要,也不符合比例原则,驳回宋男请求。
判决书指出,该医师6月19日凌晨驾车行经国道1号北向117.7公里处遭测速测得时速161公里,警方认定「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30日制发举发通知单;该医师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他称当时他因休假返乡,突然收到通知有病患休克须急救,须马上返回医院,内心焦虑未顾及速限,是避免他人生命、身体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行为。
该医师遭吊扣汽车牌照12个月,称愿意接受罚锾及道路安全讲习处分,但因为工作所需,夜间或外县市也没有大眾交通工具可使用,他因此请求法官撤销原处分。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该医师在速限100公里的地方超速61公里,可能使得反应不及、心理紧张,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所造成的伤亡及损害更是难以估计,虽然他表示为了回去救病患、但需要符合紧急避难之比例原则,客观上出于不得已、但并非唯一且必要的方法,因此驳回宋男之诉,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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