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开发金接连发生大股东干政现象,金管会重罚后今日祭出大股东干政条款,明订金控、银行大股东若对经营决策有意见,须透过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会或功能性会议表达,不得自行找高阶经理人、召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介入公司决策,违反最重撤销其董事代表职务,即日起上路。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透露,陆续接到大股东干政的检举和陈情案。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之公司治理,金管会增订公司与有控制能力股东间沟通互动应遵循原则:

有控制能力股东与公司间之沟通联繫,应透过该股东所指派当选为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董事之代表人,该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请公司经理人员陪同与该股东沟通,并应由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将沟通情形作成纪录。

有控制能力股东如对董事会议案或公司经营决策有建议时,应由其董事代表人于董事会或功能性委员会上提出,进行意见交流与议合,不得径自召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介入公司决策。

董事长若长期于国内外以异地办公、居家办公或视讯会议等远距办公模式执行职务时,必须要注意是否能有效执行职务,若董事长无法执行职务时,推选的董事长代理人必须符合「产金分离」;代理人于代理期间所得行使职权,不得逾越董事长权限,如有限制,应事先明确列出。

未来若有违反,金管会将依银行法及金控法的内控疏失,轻则罚锾 200万-5000万元,最重撤销大股东的董事代表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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