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小婷(化名)透过网路交友认识林姓男子,双方见面后发生性行为,林男一周后再度邀约小婷遭拒,便传讯息写着「不然..就晚上九点等好戏看」等语,小婷不得不赴约后便遭到林男性侵。台中地院审结,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20日,又依强制性交罪,处1年10月,均缓刑3年。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女子小婷于去年8月间透过交友软体认识林姓男子,2人相约见面2次并发生性行为,事后小婷打算与林男断绝往来,林男不从并再次邀约小婷见面却遭到拒绝,林男遂传讯写下,「不然...就晚上九点等好戏看」、「也不一定是明天晚上有好戏...也搞不好...是过几天」等语,使得小婷心生畏惧不得不赴约。
2人见面当日,小婷受林男指示开车前往汽车旅馆会面,未料,林男在汽车旅馆内情绪不稳,要求小婷陪同睡觉,还不顾小婷的意愿脱掉其衣物性交得逞。事后小婷向警方寻求协助,全案经由检方侦结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林男与女子认识不久,却仅因为女子拒绝再见面,就径自做出恐吓行为,还为了逞一时欲望,不尊重女子的性自主权,考量林男认罪,也积极想和解,但因被害人无意愿和解导致和解未成功等一切情状,依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20日,又犯强制性交罪,处1年10月徒刑,均可得易科罚金并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另须提供150小时义务劳务,并接受3场法治教育。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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