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上班族OL小美,传简讯给一名男性前同事表示「为了寻求生上的刺激」,约他前往MTV,并在小美同意下,两人在包厢内发生性关系,未料小美事后却立即反悔,对男方提告性侵,最后获不起诉处分。男方认为女方刻意陷害反告诬告;桃园地院审理后,认为小美主动约男方发生关系,若非男方保存证据,否则恐遭诬陷入狱恶性重大,依诬告罪判她有期徒刑4月,不予缓刑,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小美与男方两人为同事,2人相约于民国108年8月28日上午前往桃园某家MTV包厢看电影,事后两人情不自禁,女方同意替男方口交后,在包厢内发生性行为,未料事后小美竟前往警察局报案遭到性侵。
法官调查小美与男同事间的LINE对话纪录,以及MTV内的监视器画面等,发现小美为寻求生活上之刺激而邀约男同事发生性行为,却在性行为后立刻诬指男方对其强制性交,相当恶劣。。
法官也认为,若男方未保存相关LINE对话纪录,极有可能因此遭诬陷入罪,身陷囹圄,甚至遭到千夫所指,审酌女方主观上之恶意及行为所生之极大危险,认为小美并无不执行适当刑度的理由。
法官审酌,小美明知她与男方是合意发生性行为,却诬指男方违反其意愿而性交,导致侦查机关耗费诸多搜证、鑑识、温馨保护措施等有限之侦查资源,更使男方浪费许多时间跑警局及地检署,甚至可能被贴上性犯罪者之不名誉标籤,行为相当恶劣,且小美审均否认犯行,直到审理后才坦承犯罪,依诬告罪判她有期徒刑4月,不予缓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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