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姓保母4年前受托照顾未满6个月的李姓男童,但李童头部受重击致死,刑事部分她遭依过失致人于死判刑3年6月定谳,男婴父母求偿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覃女应各赔偿男婴父母100万元,共计200万元。可上诉。

覃女领有保母人员技术士证之保母,2018年3月1日起受李童父母托付,于平日中午12时至19时在其住处照顾李童,6月25日中午她将李童身体移动,疏于注意使李童左额遭受强力撞击,致受有对撞性硬脑膜下出血等伤害。

覃女发现李童有异,当天下午联络李童父亲,再于李童祖父到场查看后,将李童送往医院急救,7月17日李童仍因伤害致脑髓肿胀瀰漫性坏死而死亡。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刑9年,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无具体事证认定覃女故意伤害李童,改依过失致人于死判刑3年6月,因未上诉已确定。

民事部分,男婴父母请求赔偿医疗费、扶养费、精神慰抚金等892万多元,台北地院考量男婴父母被迫承受悲怆遭遇,精神确实遭受极大痛苦,连同医疗费用、精神慰抚金,判覃女赔偿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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