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电收国道电子收费ETC利用率未达标,遭交通部国道高速公路局处以4亿多元违约金,远通电收请求确认违约金债权不存在,台北地院一审及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都判债权不存在,但高院更一审认为远通电收有违约情况,但考量其违约情况等,酌减违约金为1700万元。可上诉。
远通电收提告表示,2007年与高公局签订「民间参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由其负责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营运等服务,俟契约期满后移转营运权及有关必要设施与高公局,但高公局称因未达利用率目标71.11%时止共855日,处以惩罚性违约金共4亿2750万元,请求确认违约金债权不存在。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远通电收在2011年至2013年未达约定利用率,已违反约定,并导致高公局额外花费23个人工收费站之人事成本及非人事费支出,已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收费营运管理且情节重大,自构成违约。
更一审认为,远通电收固有长达855日利用率落后之违约情形,但已依2011年提出经高公局同意之整体解决方案,已为相当付出以履行契约,衡量其履行契约关于分年利用率的成效及程度等一切情状,酌减违约金为170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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