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跨国企业或者个人藉由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CFC,财政部预计明年(2023年度)开始实施企业及个人的CFC,但是有立委炮轰,台湾的CFC可能会有重复课税,弱化企业竞争力的疑虑。
其中立委曾铭宗与蔡易余都提到KY公司应该豁免,财政部表示,回台上市或者KY公司,其具有控制力的股东仍可透过股利操作,将盈余保留在KY公司,递延股东税负效果。此外国际间採行的CFC制度,并未因CFC公司公开发行上市而予以排除,台湾的CFC制度为豁免公开发行公司,是符合CFC立法制度及国际立法体例。
此外,财政部解释到,CFC是当年度盈余视为分配,提前于盈余发生年度课税,未来CFC实际分配盈余时就不再课税,且CFC境外缴纳股利或盈余所得税可以扣抵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的应纳税额,并提供处分CFC股权得调减所得税等避免重复课税机制,防杜纳税义务人将CFC盈余保留不分配,规避纳税义务人的责任,以落实税负公平。
举例而言,我国甲公司投资位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A公司持有100%股权,A公司为甲公司之CFC,Y1年度A公司之CFC盈余新台币1亿元,甲公司应依CFC制度认列CFC投资收益1亿元,并就该部分所得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2千万元。
等到A公司于Y2年实际将前开Y1年盈余分配予甲公司,甲公司获配的1亿元不再重复计入Y2年度所得额课税,且A公司分配股利给甲公司时,依所在地税法规定缴纳股利或盈余所得税,甲公司得于Y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届满之日起5年内申报扣抵其应纳税额。
此外,有企业建议未实现金融资产评价损益,可从CFC盈余排除,财政部仍在审慎评估。台湾CFC制度是按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计算财报盈余为计算基础,且儘量减少调节项目,使纳税义务人免因CFC制度重新计算盈余,以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
考量金融资产通常于短期内会经常交易,倘就未实现金融资产评价损益调减CFC当年度盈余,短期内即须加回,可能徒增处理程序;惟财政部刻综整各界意见及参考其他实施CFC制度国家做法,审慎评估。
财政部说明,考量我国特殊政经环境并衡酌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态样,CFC制度明定CFC转投资非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公司,採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的投资收益,得自CFC当年度盈余中排除,等到转投资事业实际分配盈余或股利年度,以实际分配数计入CFC当年度盈余,已较OECD及邻近国家规定更为宽松。
财政部表示,目前OECD及各国均积极健全反避税措施,国际间已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採行CFC制度,包括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义大利、纽西兰及澳洲等,显见国际间普遍採行CFC制度防杜跨境避税。
此外,施行CFC制度,是依立法院院会的附带决议,于《境外资金匯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施行期满后1年内报奉行政院核定营利事业CFC制度及个人CFC制度分别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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