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0岁的郭杉村在2006年到2010年担任改制前的台北县板桥市市民代表,他利用市代的辅助款建议权收贿81万元,台湾高等法院考量郭缴回犯罪所得,且非主动图谋利益,辅助款系用于市民大眾,依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2年,褫夺公权2年。缓刑3年。可上诉。
郭杉村担任板桥市民代表时,因代表会主席其自身补助款额度不敷使用,于是向其他市民代表购买补助款额度,分配给有需求之机关团体,郭杉村收受贿赂4次,并依主席指定之受补助机关团体,开立板桥市民代表会建设建议单,共收贿81万元。
高院考量郭杉村在侦审中均自白犯行,高院审理时已缴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减轻其刑,再考量他非主动图谋利益,且其年近7旬,健康状况不佳,犯后已深表悔意,因此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缓刑3年。已缴回之犯罪所得81万元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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