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姓男子遭检方起诉,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捷运车厢内持手机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他偷拍的照片只有她的短裙、大腿及双脚,没有拍到她的身体隐私部位或裙内之裤,与《刑法》妨害秘密罪构成要件不符,判他无罪。检不服可上诉。
检方指控易姓男子在去年11月9日晚上7点多,搭乘捷运行经台北市中正区中正纪念堂捷运站时,在捷运车厢内持手机偷拍被害人裙子大腿根部连至内裤之身体隐私部位照片2张,她发觉有异,立即通知捷运站务人员,由警获报后当场逮捕并扣得易的手机及偷拍照片。
台北地院认为,易男在案发时所使用之手机拍摄之2张照片,分别为女子坐于捷运车厢内及站立之局部照片,仅得见短裙、大腿及双脚,这些部位不是非公开的身体隐私部位,易男客观上因未能拍摄到告诉人之隐私部位,是未遂犯。
法官表示,刑法关于窃录他人隐私部位之罪,没有处罚未遂犯之特别规定,易男的行为与刑法上妨害秘密之构成要件未合,判他无罪。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