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成4死38伤的新北市五股新兴堂香铺爆炸案,受害者提告索赔,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认定桃园市消防局未依法检查、清点没入烟火,怠于执行职务,公务员过失不作为行为致民眾身体、财物受损害,判决连带赔偿1077万8532元确定。
桃园万达烟火在2011年发生厂区爆炸造成1死2伤,桃园市消防局废止该公司爆竹烟火制造许可证书,只发函指示万达径自处分残存烟火,万达为减少损失,将烟火转给新兴堂香铺,但因搬运过程震盪不慎引燃爆炸,造成4死、38人轻重伤,附近20多户房屋受损。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桃园市消防局与万达公司应连带赔偿受害者1727万2248元,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消防局未依法检查、清点没入烟火,怠于执行职务,酌减金额后改判连带赔偿1053万多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废弃消防局连带赔偿部分,其他驳回上诉确定。
高院更一审认为,万达公司许可证经废止而失效后,已无继续储放爆竹烟火的适法权利,但桃园市消防局只发函通知万达公司在2011年4月30日前自行变卖或销毁前开具危险性之爆竹烟火,难认已适当履行其职务义务之作为。
更一审审酌桃园市消防局的公务员没有扣留、清点、封存或禁止万达公司自行变卖爆竹烟火等行政上规制手段,导致受害人受有身体、财物之损害,争受害人可请求桃园消防局国家赔偿,判决须连带赔偿1077万多元,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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