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锺文智因涉嫌于99年间炒作联环TDR,遭判刑1年8月定谳,锺文智不服,因此提出许多新证据,包括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社团法人中华民国臺湾法曹协会「2022焦点人权特刊─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之多位学者专家的文章,以及鑑定证人郭土木教授、鑑定人王志诚教授之法律意见等,向臺湾高等法院声请再审。
针对是否应开启再审程序,臺湾高等法院于今年2月21日开庭,由受命法官黄玉婷进行讯问,过程中,受命法官黄玉婷全程专注聆听锺文智声请再审之理由,并不时翻动卷证资料,更与锺文智辩护人就声请调查证据部分交换意见,确认专家证人是否愿意到庭说明法律意见。
去年12月9日臺湾高等法院审理违反证券交易法案件时,更传唤文化大学副校长暨法学院王志诚教授及辅仁大学法律学系郭土木教授到庭为法律鑑定,王志诚教授亦指出臺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不在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范围内,此外,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是当时的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所发布,发布时郭土木教授正任职于该组,而郭土木教授更指出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发布背景与目的,并非为核定臺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
本件争议源自于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而金管会向来主张臺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
关于臺湾存托凭证(TDR)于证券交易法上的定位为何?是否为证券交易法之有价证券?是否属于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核定之有价证券?近年来争议不断,也造成司法实务上有多起严重侵害人权之冤案。
然对此,早有多位证券交易法、刑法学者专家多次以研讨会、发表文章的方式,指出臺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并非外国有价证券,不在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范围内,故臺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核定,并非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并呼吁修正证券交易法。
臺湾高等法院承审锺案再审案件的审判长洪于智、受命法官黄玉婷,对所承办的案件素来严谨认真,法律专业素养精湛,于法界风评良好,相信对于臺湾存托凭证之争议,定会极力厘清,依据法律审判,有望开启再审程序,并藉此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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