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姓男子因女友机车遭人乱移,且被以铁线破坏,怀疑是该处住户所为,除拿铁线穿过对方机车轮框,并对着对方住处方向比出「手枪」手势,被依恐吓罪送办,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无法证明吕男的动作有「开枪」涵意,不构成恐吓罪,判决吕男无罪确定。
检警调查,2021年10月间,吕男因女友机车遭人移至巷口,且机车车轮被以铁线绑住,怀疑是当地住户顏姓男子所为,遂将铁线穿过顏男机车的轮框内,并对着顏男住处方向,伸出右手拇指、食指比出手枪手势,吕因「开枪」手势被顏男架设的监视器拍下,事后被依恐吓危害安全罪起诉。
一审审理时,吕男坦承有拿铁线穿过顏男机车轮框,但否认有比出「开枪」手势恐吓对方,辩称是因不满顏将女友机车挪移至他处,且用铁线破坏,才会拿铁线穿过顏男机车轮框,而他的手势是「回敬」的意思,意指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反击顏男。
法官勘验顏男监视器画面,发现吕男将右手伸直,比向斜上方,之后伸出右手拇指及食指,弯曲右手在空中略微停顿的动作,但无法证明该动作就是「开枪」。
一审认为,吕男虽因毒品案被判刑4月,但并无枪炮前科,依据其前后的行为无法证明其手势是「开枪」,难认吕男有恐吓之主观犯意而对顏男将来恶害之通知,不构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决吕男无罪。
但检察官不服,上诉高院,高院认为,告诉人顏男虽否认有移动、破坏吕男女友机车,但检察官曾要求顏男提供更早的监视画面时,顏男却称时间过久无法提出,显示顏男说法亦避重就轻,驳回检察官上诉,吕男获判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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