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男子去年5月认识未满14岁的少女,竟用替对方买新手机为由,先要求少女自拍露胸部照片,接着又带对方到宜兰某旅馆发生关系,隔天又在某购物中心5楼身障厕所内再次性交,法官认为男子犯引诱少年拍摄制造猥亵电子画面和对未满14岁之男女性交2罪,合併判处6年徒刑。
判决书指出,男子在去年5月10日,结识14岁的少女,同月20日间在男子透过脸书「Messenger」称替少女购买新手机为诱因,要求少女拍摄裸露私密部位照片,少女后来传送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1张,4天后男子带少女到宜兰某旅馆房间内,发生性行为一次。
再隔一天男子又带少女到桃园某购物中心的5楼身障厕所内,再次与对方发生关系;检方认为男子已经触犯《刑法》36条,引诱少年拍摄制造猥亵电子画面,还触犯227条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两罪最低刑责都是3年,但男子挨告后辩称双方是本于男女交往关系,有允诺相互馈赠物品、传送照片、再发生性行为
法官审判时表示,被告男子明知自己已经是成年人,且少女未满14岁,其性自主及判断均为成熟,竟然引诱少女制造猥亵画面,另外,又为了满足的自己的性欲,2度与少女性交得逞,且事后又未与少女达成和解,所为实属不该,因此2罪合併执行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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