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审计委员会若无法正常召开时,也是用董事会特别决议替代,但若是年度财报及半年报,则仍必须至少一席独董同意后,才能送董事会讨论。
根据行政院辅公开议程,20日行政院会拟通过金管会「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14条之5、第178条修正草案,而这也被视为「光洋科条款」,防堵光洋科案中独董不独立又扩权情形发生。
该次修正有两大重点,包含三种情况要审计委员会合议后才能进行,第一是过去少数股东可请监察人对公司董事提起诉讼,未来则是要审计委员会合议后,才能对公司董事提起诉讼;其次是现在单一独董即可召开股东会,未来也必须审计委员会合议制;第三是董事要跟公司进行资产、股权等交易时,亦是要由审计委员会合议,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
第二个修正重点,则是上市柜公司目前有11项重大事项,如订定内控制度、涉及董事自身利害关系的事项、重大资产交易、重大资金贷与、募资、财会人员任免、财报等,都要审计委员会通过才能提董事会,但若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就是董事会所有成员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这次新增独董若辞职、解任,造成仅剩下一席或无独董时,亦是由董事会所有成员出席,三分之二决议取代,但财报部分则不可以取代,仍必须有至少一席独董同意,才能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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