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公司总务经理仅因电脑无法登入,延误工作而心生不满,竟当眾对管理系统的男下属阿文(化名)「比中指」,让阿文心理受伤,甚至因此离职,愤而向该名主管提告求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法官认为该主管行为已不法侵害阿文之名誉权,判他须赔偿1万5千元。
据判决书指出,阿文(化名)指控,2020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许,主管在公司内公眾场所对他「比中指」,造成他长期精神损害及因此离职,他认为对方身为公司之主管,不思职场伦理及文化,竟以比中指之侮辱性动作,造成他名誉受损,且事发当时还有公司外之电脑维修厂商员工在场,主管的行为造成公司内、外对于其名誉及社会评价贬损,而他长期受到精神损害,需看诊精神科,迄今仍无法復原,期间更是漫漫长路造成身心煎熬,因此承受身心创伤甚鉅,愤而向对方提告求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
法庭审理时,主管辩称,2人为公司之同事,并非同一部门,平时业务甚少交集,遑论有何嫌隙或仇恨,他并无动机或理由要对阿文比中指。更何况,果若真如阿文所言他有比中指之行为,为何阿文当场未禁止或质问他;此外,纵若阿文误认他有为比中指之行为,亦是他在对话之过程中,不经意做出之手势,在主观上绝无侮辱阿文的意思。
法官认为,「比中指」是属粗鄙之举动,图以轻蔑、攻讦他人之人格,使人感受难堪,因此认定主管比中指之行为,应负不法侵害阿文名誉权之精神上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审酌主管使用比中指之肢体言语方式侮辱阿文,且于法庭审理期间未见积极寻求对方谅解之态度,堪认阿文因此受有相当之精神痛苦,因此判主管须赔偿1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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