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1岁的刘姓老翁因大楼公共区域关门问题,与60岁的蒋姓住户发生争执,刘被控持木棍作势殴打蒋,遭检方依恐吓危害安全罪起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认定2人年龄上有相当之差距,且蒋当时没有离开也没有畏惧,判决刘无罪确定。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刘当时已届81岁高龄,而蒋才刚满60岁,双方在年龄上已有相当之差距,没有因见刘手持木棍作势攻击之行为而心生畏惧,判决无罪,但检方提上诉主张,无罪判决违一般经验法则与社会通念之判断,认事用法尚嫌未洽,请求撤销,更为适当合法之判决。
高院二审认为,依勘验现场监视器画面所示,前年12月15日刘与蒋有口角争执,如果蒋因刘的举止而心生畏惧,除拨打电话报警处理外,理当尽量远离现场,并避免激怒刘,但蒋虽有持手机拨打电话之动作,惟仍持续停留在现场,并与刘对峙并互有争执,蒋有无因刘的举止而心生畏惧,已属有疑,且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刘涉有公诉意旨所指犯行,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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