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为奖励合建并促进土地利用,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6目明定,销售符合该条规定的房屋、土地,得不按持有期间长短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另依该条规定适用20%之单一税率,其立法目的旨在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参与合建行为。然而,继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实际参与合建,自非该20%单一税率适用之对象。

举例来说,乙君为纳税义务人甲君之父,乙君于2021年8月1日购入土地与建设公司协议合建,房屋于2022年9月1日完成并由乙君登记为所有权人,嗣因乙君死亡,而由甲君于2022年12月15日继承登记取得后,旋于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认为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6目规定,该房地系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内完成合建,乃依所计算之交易所得按20%税率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办理申报。

但国税局经查认为甲君并非以自有土地参与合建,无20%单一税率适用,且因其持有期间在两年以内,应按适用税率45%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补税。 国税局提醒,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新制所计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间长短分别适用不同税率,于继承取得时,依同条第4项规定,得将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併计算。

有关出售所持有因合建而取得房地的交易所得,仅限于纳税义务人以自有土地参与合建者才可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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