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郑姓男保全在捷运站前偷拍黄姓女子裙底风光,一审因偷拍失败、查无偷拍照片判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法官认为郑男已认罪,逆转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罚金。郑男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认定郑男应讯时已自白并赔偿黄女12万元,犯罪事实明确,仍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2021年9月22日晚间,郑男在高雄市三多商圈捷运站5号出口租借脚踏车处,看身着长裙的黄女身材姣好,趁她弯腰整理背包时,拿出手机、从她小腿往上偷拍,过程中疑似太紧张,手机不慎碰触到黄女的脚踝,当场被抓包。
黄女发现被偷拍相当不爽,大声喝斥郑男并要求删除偷拍照片,同时报警处理。郑男事后也赔偿黄女12万元,并道歉。
一审法官勘验捷运站出口监视录影画面,发现郑男确实伸出手机、萤幕虽出现亮光,靠近黄女裙底,但无法认定他是否拍下照片。
郑男出庭时原本认罪,但又改口否认犯行,强调当时他紧张到根本还没按下拍摄钮,手机内确实也没有偷拍照片,只是希望事件赶快落幕,才会向黄女坦承犯行。黄女证称,事发当时相当生气,除了报警之外,无法确定郑男是否偷拍成功。法官最后认定郑男罪证不足,判他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郑男应讯及原审出庭时,均已认罪,认为郑男企图偷拍行为属实,逆转改判他拘役30天,可易科罚金。
郑男不服上诉,更一审合议庭认为,郑男确实曾认罪,该案也有证人及相关证据,最后驳回他的上诉,维持有罪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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