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吴姓男子从2016年起多次性侵女同居人的2名就读国小及国中的女儿,最高法院驳回吴的上诉,斥责他与2少女同住一处,竟看对方年幼可欺,无视国家法令,仅为逞一己私欲,将少女当作泄欲之工具,犯罪期间长达数年,犯罪次数非少,判囚10年6月定谳。
吴姓男子在2016年对同居人就读国小5年级的女儿,藉词帮她按摩治疗舒缓身体不适为由,抚摸胸部为猥亵,他以此方法对她性侵及口交;2017年前往大陆旅行期间在旅馆房间内,他误认尚清醒之少女已熟睡,性侵她。
2018年她就读国中1年级期间某日,因遭班级导师发觉有自残现象,经学校通报辅导老师对她进行心理辅导,于当天返家后,吴男假藉安抚她情绪,驾车搭载她前往桃园市观音区某处,加以性侵。
吴男也对女同居人另一名女儿2017年就读国小3年级至4年级期间,藉词要求她进入房间后,将房门反锁,以嘴巴亲吻她胸部及乳头,对她为猥亵行为,共计吴男涉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等6罪,一审共判刑15年。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吴男无视国家法令,仅为逞一己私欲,将2少女当作泄欲之工具,犯罪期间长达数年,犯罪次数非少,恶性非轻,实应予严惩,就其所犯6罪,分别量处有期徒刑3年4月、7年6月、7年8月、3年6月、7年10月、3年6月。
高院维持一审就6罪的刑度,但认为吴男行为固令人不齿,惟其已于高院审理中坦承犯行,且达成和解显具有相当之悔悟,一审所为应执行刑审酌即有未洽,撤销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吴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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