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高中生3年前缴交学校作业,写下以前自身经歷,老师批改作业察觉有异,经通报调查后发现,郭姓补习班辅导男老师在对方2016年就读国小时,在补习班内脱裤猥亵182次,最高法院驳回他的上诉,依对未满14岁男女强制猥亵罪各判刑7月,合併执行3年,全案定谳。
郭男是宜兰一家文理补习班辅导老师,被害人就读国小五年级下学期及六年级期间,是郭的补习班国小课后辅导学生,他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之期间,以每周3次之频率,在补习班一楼柜臺、茶水间、改作业处,将手伸入对方裤子内抚摸私。
郭男有1次在补习班茶水间,脱去被害人裤子后以摩擦其臀部等方式,共计对被害男学生猥亵行为共182次,他在国小六年级毕业即将进入国中就读时向父母表达更换补习班,才未再遭猥亵,他就读高中时,2020年在高中作业中披露被猥亵情事后,学校老师进行通报,由社工到校访视,郭男因而遭查获。
台湾高等法院审酌郭男与被害人为补习班师生关系,竟利用指导课业之机会,对其猥亵行为,且未坦承犯行之犯后态度,判刑3年,郭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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