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国中男老师2014年到2016年担任司仪团指导老师,竟6度与女学生发生性行为,刑事部分,他与女学生120万元达成和解,获判刑1年,缓刑4年;他的前妻由新闻媒体辗转得知他的犯行,认为他犯案时双方仍有婚姻关系,求偿100万元,台北地院判他须赔偿前妻50万元。可上诉。

北院认为,男老师在婚姻关系期间与女学生多次发生性行为,已可动摇婚姻关系所重应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忠实目的,他的行为自属侵害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判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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