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一名无良兽父,前年(110年)农历年后某日凌晨,竟色欲薰心染指就读国小的女儿小馨(化名),抚摸胸部及下体,强制猥亵得逞;去年4月某日凌晨,兽父更加大胆,竟强制性交得逞;111年5月某日凌晨再度逞兽欲得逞;小馨最后崩溃向母亲揭发兽父恶行。
法院审理,兽父坦承犯行,审酌被告与小馨为父女关系,被告明知小馨当时未满14岁,年纪尚幼,不仅没有真诚爱护,竟利用其他家中成年人不注意之际,为满足一己之私欲,无视小馨为就读国小的稚龄儿童。
小馨身心发展均尚未健全,且对性行为懵懂无知、性观念未臻成熟,被告却对小馨犯下强制性交犯行,可见法治观念薄弱,欠缺对他人身体之尊重,主观恶性非轻。且被告所为破坏小馨对亲人间的信赖,并戕害格健全发展。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犯对14岁以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刑3年2月。对14岁以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共2罪,均处刑7年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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