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廖姓男子,以交友软体「探探」结识未成年A女,去年8月已3万元的代价约A女相约淡水的商旅从事性交行为,廖男完事后却赖帐,并传LINE「我上次有架手机录影整个爱爱过程,不想解决那就外流」等文字讯息,恫吓A女使其心生畏惧。法院依成年人对未满18岁之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处拘役50日;及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40日,应执行拘役8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廖男透过网路交友软体「探探」,结识A女。明知A女系16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竟基于对A女为有对价性交行为之犯意,使用IG及LINE联繫A女,约定以3万元之代价为性交易,并于2022年8月24日17时许,与A女一同至淡水某商旅,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廖男于事后不愿支付前述性交易费用,另基于恐吓危害安全之犯意,某日以LINE传送:「我上次有架手机录影整个爱爱过程,内容有妳露脸的部分...不想解决那就外流...各大网站都传...」等文字讯息,恫吓A女,使A女心生畏惧。
法官审酌,被告为己欲望,与性自主观念尚未臻成熟之少女,进行性交易,妨害A女身心、人格之健全发展。且被告于性交行为后并未付款,又再以讯息威胁,使A女极度惶恐不安;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并表示愿与A女和解并赔偿3万元,尚见悔意;依成年人对未满18岁之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处拘役50日;及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40日,应执行拘役8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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