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一名许姓女子与男子小丘在101年11月结婚,婚后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不料,许女去年(111年)12月某日深夜,无意间看到小丘手机与有女子小薰互传LINE的暧昧讯息,小丘:「十点半把你载去干」、「我只要带懒叫而已咧」、「我干完就很好睡」、「好啦,爱你」、「谁叫我这么爱你给妳偷懒」。
小薰还传讯提及:「XX(汽车旅馆名)」,并回覆:「一直外遇」、「职业外遇」、「你能外遇我而已」。
许女看到这些讯息大为光火,不满2人超越友谊的交往关系,还发次数已不可考的性行为,故意侵害配偶权且情节重大,许女身心受创,请求小丘、小薰连带赔偿慰抚金80万元。
法院审理, 小丘在法院准备程序庭时供称,许女所提的对话内容确实是我其小薰的对话,且小薰知道我是已婚;而小薰并未出庭答辩,或提出书状。
法官审酌,小薰所为已逾越一般男女友人正当交往分际,破坏婚姻生活的信赖基础、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意义,导致许女精神蒙受痛苦。许女与小丘有约10年的婚姻关系,且育有子女,小丘所为影响婚姻共同生活圆满安全,造成许女精神痛苦,认许女请求小丘赔偿80万元,尚属过高,应以40万元为适当。
法官考量,小丘与小薰共同侵害许女配偶权,应共同连带对原告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而许女就此部分侵权行为,本得请求给付损害赔偿为40万元,法官斟酌小薰与小丘所为侵权行为的方式及态样相同,应各负2分之1赔偿责任,分担额应各为20万元。
而小丘与许女先前已以30万元成立调解,并且已实际给付和解金额10万元,因此许女仍得请求小薰给付赔偿金应为30万元,(计算式:40万元-10万元=3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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