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花坛乡第22届湾雅村村长选举,在去年11月26日进行投开票,罗尹君险胜1票宣布当选,前村长梁桥村提出对手当选无效之诉,经彰化地院重新验票确认2人得票数相同,一审判罗女当选无效,罗女提起上诉,二审8日宣判罗女当选无效确定,彰化县选委会将以抽籤决定村长人选。
根据一审判决指出,彰化县花坛乡第22届湾雅村村长选举,2号罗尹君获294票,寻求连任的前村长1号梁桥村获293票,梁认为投开票所人员作业有疏失,向法院提出当选无效之诉。经彰化地院法官重新验票,发现其中1张选票选举戳记盖在梁桥村相片上,被投开票人员视为无效票,但依中选会规定应视为有效票,因此梁与罗均为294票,判罗尹君当选无效。
罗女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法官认为,经一审当庭勘验结果,该投开票所选务人员整理后,无效票袋内计有12张选票,其中1张无效票,选举人将选举戳记盖在1号候选人梁桥村相片上,能辨别选举人所圈选者为1号候选人梁桥村,该张无效票应为梁桥村之有效票,却经选务人员认定为无效票,应属认定错误,故梁桥村之有效票293票应加计1票为294票,与罗尹君之得票数294票为同票数。
二审8日宣判,梁桥村请求确认罗尹君村长选举之当选无效,应属有据,驳回罗尹君上诉,不得再上诉,另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7条第1项规定,票数相同应以抽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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